【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林益世案一審輕判七年四個月,特偵組認為一審合議庭變更起訴法條,曲解起訴原意,違反倫理法則,且對於貪汙罪中的職務上行為採法定職務說,違反最高法院的實質影響力說,昨天提起上訴。
林益世涉索賄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時任立委的林益世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等罪,改以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七年四月徒刑、褫奪公權五年,併科罰金一千五百八十萬元;同案被告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林舅沈煥章、沈煥瑤等人無罪。
特偵組代理發言人張進豐指出,原判決有諸多違背法令情形,昨天提起上訴,建請高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判決被告林益世等人有罪,以及撤銷原判決變更起訴法條部分,改判為「職務上收受賄賂的行為」。
至於上訴理由,張進豐強調,程序部分,陳啟祥提供的錄音光碟,雖有一小部分剪接,但並沒有任何添加或變造不實的內容,沒有改變原意,應有證據能力;實體部分,原判決雖認賄賂罪「職務上之行為」應採實質影響力理論,但卻自行創設所謂「親自滿足對價事項型」及「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二類型,明顯違背最高法院判例。
另外,檢方認為林妻彭愛佳和林母沈若蘭都以他人名義將林益世的不法所得藏在保險箱,甚至沈若蘭還將美金藏在水池,在金爐燒美金,已涉及洗錢,一併提起上訴;不過,沈若蘭被控損害債權罪部分,是告訴乃論罪,因撤回告訴,作不受理判決,這部分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