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學校 至少須1/3原民師

 |20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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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原住民族教育法》部分條文,明定原住民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專任教師甄選,應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施行後五年內,聘任具原住民身分教師比率,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全校學生數比率。

條文也明定,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需要會商地方政府,協調師資培育大學設公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培育專班。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教育部應會同地方政府每學年就國中、小學、高中職校法定實際員額編制,提出公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培育專班人數,以利師資培育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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