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托嬰兼托兒可改幼兒園

 |20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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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五條修正案,條文原定幼兒園新進用教保人員、幼兒專用車輛駕駛人、隨車人員,應在任職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修改為任職後三個月內完成訓練,進一步保障幼兒健康和安全。未來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業務的機構,可比照托兒所兼辦托嬰業務的機構,在法條上路兩年內,申請改制為幼兒園。

立委段宜康提案說明表示,「托兒所兼辦托嬰中心」及「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所」的設置標準大致相同,但依現行規定,「托兒所兼辦托嬰中心」可依法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再申請許可取得「托嬰中心」設立許可證書;但是「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所」卻不能申請改制幼兒園,必須新申請立案。

內政部兒童局提供給段宜康國會辦公室的資料,國內共有五十七家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所。這五十七家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所若不能改制為幼兒園,須在今年底停止兼辦托兒所業務。

三讀條文規定,私立托嬰中心依法許可兼辦托兒所,其托兒部分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專案托兒業務及完整專用場地的規定,可以獨立辦理托兒業務者,可以在法令施行日起兩年內申請完成改制。

現行條文規定,幼兒園新進駕駛人、隨車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應該在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鑒於此規定等於增加勞工任職前成本,不符勞資對等原則,院會通過國民黨立委馬文君提案,幼兒園新進駕駛人、隨車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應在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且由雇主支付其必要費用支出。

三讀條文也規定,離島、偏鄉在幼兒園普及前,及原住民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可以採社區互助或部落互助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其地區範圍、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登記、環境、設施設備、衛生保健、督導、檢察、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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