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公法請求權 延為10年

陳忠賢 |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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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多項修法案,包括《行政程序法》,民眾對行政機關公法請求權,從現行五年延長為十年;《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國民在國外因故意行為被害死亡,遺屬得依法請領扶助金;《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受難者給付賠償金期限屆滿後因故未申請者再延長四年。

《行政程序法》部分,明定公法上的請求權,當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當人民為請求權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因故意行為被害死亡,遺屬得依法請領扶助金。補償金核定不受社會保險影響。另明訂被害人家屬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內者,可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

相關機關、駐外單位應主動告知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對象;媒體報導犯罪案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應注意被害人及遺屬名譽及隱私,若有錯誤報導應更正且應負相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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