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考試院昨天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屋頂條款」將正式入法,從民國一一一開始,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但一○五年後新進公務員因有自負盈虧的年金投資,仍有可能超出百分之八十。
考試院改革公務員年金制度,銓敘部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考試院經四度全院審查會議,昨天已審查完畢,全案將送明天考試院會,院會通過後,再交立法院審議,希望下周送入程序委員會排隊。
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指出,若立法順利,退休改革一○五年上路後,一○五年開始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從「最後在職十年平均俸額」,調降到一一一年的「最後在職十五年平均俸額」;退休金基數內涵,也將從「平均俸額兩倍」,調降到「平均俸額一點六倍到一點七倍」。
呂明泰說,從一一一年起,公務員退休所得包含「月退休金」加上「公保年金」,所得替代率上限不能超過百分之八十。他舉例,以委任五職等(本俸約三點四萬元)、年資三十五年(舊制十七年、新制十八年)的公務員為例,現職待遇約五點三萬元,現行月退休金加上公保,每月最多約領五點四萬元;「屋頂條款」入法後,這名公務員的退休所得將降到約四點二萬元。
至於新進公務人員,考試院規畫三層年金,第三層確定提撥的退休金,鼓勵公務員自提,比率從零到百分之五,政府相對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到公務員的個人專戶運用投資。
《退撫法》草案也規畫,公務員退休時,個人專戶累積金額若超過最後在職的基本俸薪十倍以上,就可領年金;公務員可採按專戶累積總金額,依平均餘命計算每月領取金額,直到專戶錢領完為止的「攤提給付」、每月領固定金額,直到專戶錢領完為止的「定額給付」、或拿專戶金額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年金」。
現行退休制度,若公務員調薪,退休公務員的退休金也會跟著調漲;呂明泰說,未來將視國家整體經濟環境、國人普遍所得水準、現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酌是否調整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