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規定 電信業者應先告知

李坤榮(高市/大學教師) |20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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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北市一名男子到美國出差,回國後收到一萬七千多元的帳單,他發現很多通電話並沒有接通,只是鈴聲一響起就被計費,於是向新北市消保官投訴。

業者回應說,這是國外漫遊業者與各國電信業者簽訂的合約,國內的通信業者只是配合;外國業者說,「電話沒接通,已傳送撥話訊令,占用通信網路通道資源,視為已提供通信網路服務,所以要收費」。

業者事先沒告知,民眾對這些特殊的規定大多不知情,不管業者是故意不告知或疏忽未告知,都不應該。

定型化契約相當繁雜,大多數民眾在簽定時沒有仔細閱讀,這種權益的損失大多求償無門。唯有業者秉持誠信原則,告知消費者權益,或是給予更長的審閱契約時間,類似的爭端才能逐漸減少,也讓電信市場有更健全的發展。

李坤榮(高市/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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