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台北市大安區有家修車廠以自家車子強占免費公有車位,再經營代客停車服務收費,一個月約可賺進十幾萬元。居民對濫用公有資源牟私利行為抱怨連連,但陳情結果,竟然「無法可管」。
市政府人員表示,除非畫設收費停車格,否則民眾於法令許可停車範圍內,隨意自由停車,目前確實沒有處罰依據。
如此寬鬆解釋,或許符合相關交通法規,卻嚴重損害眾多居民停車的權益。況自行收費取獲不法利益,已違背民法「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的權利行使原則,主管機關和里民,應可依法請求賠償。
對於有明顯證據證明長期占用免費停車位的民眾,應該加以勸導。
曹竹如(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