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將「腦性麻痺」增列為身心障礙的保障範圍之外,也提供高中以下各級學校的身障者,求學過程能有「個別助理人員」的法源依據。另外也三讀修正通過了「刑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法案。
刑法部分,修正通過了第五十條條文,明訂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可分開條列;如果併罰有利當事人,則適用併罰規定。
在公務人員考試法的部分,修正通過了第十九條條文,明訂未來應考專技公職應取得證照或通過檢定。
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其職務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專門職業證書才能應考。審核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
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的部分,修正通過了第十四、十七條條文,明訂考生若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作弊除取消應考資格,考試及格者才被發現,取消及格,並自發現舞弊日五年內,不得參加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