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阿月在么女不滿一歲時,將么女過繼給他人,且經過法院公證手續,阿月想詢問過繼給他人的女兒,是否有繼承阿月財產的權利?
郭怡青律師詳解:
民法第一○七七條第一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同條第二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也就是說,子女讓他人合法收養後,和收養人就有和親生父母一樣的法律關係,而與自己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便停止了。因此在這個案例中,如果阿月的么女讓人收養的程序是合法的(按: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前和以後的程序不同,之前只要雙方書面同意即可,之後則要法院認可;如果此案例是發生在九十六年之後,而且有經過法院認可的話,就是合法的),那麼阿月的女兒現在就不能繼承阿月的財產;如果阿月希望女兒能繼承,就必須先終止孩子和養父母的關係,才能夠回復與自己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終止對未成年人的收養,依據現行民法第一○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也要經過法院認可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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