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作姦犯科者被關進牢房罪有應得,但現代監獄卻講究受刑人人權,尤其重獲自由的權利不容侵害,冤獄賠償及違法行刑罪即針對此而訂定。
刑法規定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因假釋或於刑之赦免後付保安處分者,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今年七月一日起新修規定為,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的法院裁定之。
故過去假釋案經法務部核准,執行檢察官直接聲請所在地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即可簽發釋票通知監獄放人,現在只能聲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的法院裁定,公文旅行往往曠日廢時,耽擱假釋期日,嚴重影響假釋人權益。
筆者服務的看守所附設分監,有位贓物犯收容人,因最後確定裁判的台南高分院,不知何故遲未裁定保護管束,至今不獲開釋,而同批核准假釋名單皆已出所半個多月,心情鬱抑可想而知。
受刑人期滿及赦免出獄時間,監獄行刑法明文規定「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和「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但對假釋規定付之闕如,故假釋核發釋票延誤,根本無法可管,而且值此新舊刑法交替時期,司法機關「新手上路」容易疏漏,立法者應就假釋核准至釋放時間作明確規範,以免法檢怠惰導致釋票送達遙遙無期,假釋顧名思義成了「假設性釋放」。
呂蓬仁(彰縣員林/監所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