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從其他單位調到嘉義縣警察局的外勤人員,日前接獲超勤津貼繳稅通知,他表示待過的警局從未扣稅。問題浮出檯面後,竟傳出全國僅嘉義縣警察局,依該縣國稅分局函示,繳稅五年。
眾所周知,基於稅制公平及正義原則,除了符合情理的特殊考量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而不需繳稅外,「有所得」就應該要繳稅。如果對於規範有疑義,應即函請國稅局釋示辦理,這是公務機關的正常行政程序。
沒想到,警政署於嘉縣警局在職務上有上下隸屬關係,兩個機關對於超勤津貼是否納稅,竟然各自為政,任令「疑義」存在五年之久。是溝通不良或堅持己見,不得而知。
據報載,如嘉縣警局扣稅正確,將有六萬多名警察須補稅,影響層面甚大。唯無論國稅局最後如何解釋,都已嚴重損害警察權益、稅務正確性及政府的威信。
筆者認為,攸關全國警察納稅權益的重要事項,警政機關內部於出現不同見解時,未能即時尋求統一函示,國稅單位亦未盡稽核及查明之責,似乎都有行政疏失,應該盡速補救。
其次,政府機關本是一體的,相關部門間應該加強縱向及橫向溝通與意見交流,同類機關更應做到「事權相符、步調一致」基本要求,才不會再鬧出不可原諒的笑話。
其次,對於認真工作、不得不加班執行勤務,維護治安的警察,應特別給予免稅的寬貸,而只為賺取加班費而加班的人員,主管機關應嚴加管制,並適度扣稅,以求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