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取商業機密 最重判刑10年

陳忠賢 |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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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為嚇阻、制止有心人士盜取營業秘密圖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未來盜取「商業機密」最重可處有期徒刑十年,併科懲罰性罰金。在朝野高度共識下,將送院會二、三讀。

這項修法起源在於友達光電傳出離職高階研發主管,攜帶公司機密資料跳槽到中國大陸,因現行罰則過輕,無法達到嚇阻作用,因此擬訂修法。

初審條文明訂,意圖圖利而盜取、洩露、應刪除未刪除持有的營業秘密,或盜取、洩露、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犯罪所得利益大於一千萬元,授權法院在一千萬元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

意圖圖利將營業秘密盜取、洩露到外國或大陸、港澳地區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若犯罪所得利益高於五千萬元,授權法院在五千萬元二倍到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

此外,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意圖圖利而故意犯罪,加重刑罰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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