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中訊】無黨聯盟立委顏清標酒帳案,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維持更四審認定,判決顏清標、台中市議長張清堂各三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全案定讞,顏清標即起喪失立委資格。
根據法院判決,顏清標、張清堂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至八十九年十一月,擔任台中縣議會正、副議長期間,與前台中縣議會主秘蔡文雄,先後在多家有女陪侍的酒店飲酒、宴客,被控將給付小姐的坐檯費、出場費等私人娛樂花費,向店家索取記載「便餐」名目的統一發票或收據後,以誤餐費名義在議事業務費項下報銷,詐領公款共五百餘筆,金額高達一千八百一十四萬多元。
蔡文雄另被控將前往高雄市議會考察時,將高雄地方人士宴請他的開銷發票、收據,佯稱是前台中縣議會的消費憑證,予以報銷,詐得公款十二萬多元。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顏清標三人就共犯貪汙等罪均自白,於更三審時也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貪汙治罪條例》減輕其刑。此外,因纏訟十餘年,對三人經濟負擔及心理壓力非輕,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輕其刑。除顏、張兩人,蔡文雄判刑六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顏清標即起不再是立委,將由行政院解除立委資格,並在三個月內完成補選;至於張清堂,雖不必補選,但可遞補。在顏清標之前,第六屆立委徐志明也因擔任高雄縣大寮鄉長期間收取工程回扣判刑定讞,遭解除立委職務。
另外,立委顏清標九十六年八月因涉及槍械、教唆頂替兩案合併執行三年九個月刑期入獄,九十七年五月假釋出獄,法務部核算後表示,顏清標將被註銷假釋,依數罪併罰原則,執行刑的範圍將在三年九月到七年月三月之間,須重新計算服刑刑度。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洪泰文說,已接到最高法院通知,立即啟動重大案件或矚目案件判決定讞待執行被告的防逃機制,台中地檢署執行檢察官將指揮警調人員監控顏清標的行蹤,防止顏清標潛逃;顏清標發監時間亦由執行檢察官決定。
法務部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犯貪汙罪判刑確定就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因此,顏清標以後將不能參選民意代表。
顏清標透過國會辦公室發表聲明表示,對判決定讞深表遺憾,但仍尊重司法,坦然面對,絕不迴避,但也不放棄循一切法律途徑救濟,以平反冤屈。他說,有關公關消費報銷乃循慣例,在徵詢會計主任與主秘等人之後,確信得以公費核銷後,才授權蔡文雄辦理核銷相關事宜,絕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的貪汙犯行,「本案事實與政府首長特別費的性質相似,乃歷史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