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 如有賺錢 才給予獎利

資詢/王博偉律師事務所 |201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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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既有獎金之名,就是一筆有功才賞的額外獎勵。勞委會有沒有規定一定要給,又怎麼領?勞基法中,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但這項規定,只是說明了「企業如果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並未將上班族農曆年前領取的年終獎金明文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因此,關於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必須看各公司的管理規定或聘僱契約內容決定。

一般而言,企業基於鼓勵員工,大多把發放的時間訂在年中七月或是農曆過年前,希望藉此留住好人才繼續為公司努力。過去一年績效表現也在水準以上,這時候,員工才有權利向公司爭取應得的獎金或紅利。

另一種「績效獎金」,既不屬於前述「保障薪資」的範圍,也不是勞基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公司獲利盈餘的分配」,而是依據員工的年度表現或考績決定的,在法律上,它不屬於勞基法所保障的範圍,而必須視聘僱契約或公司管理規定決定。總的來說,勞基法規定,是屬於公司股東會「分配盈餘」的決議事項,為企業經營管理的範圍。而「年終績效獎金」,因為並不屬於勞基法規定的範圍,也是要視公司的管理規定決定。所以對於這兩種「年終獎金」,上班族還是要注意各公司的管理規定來認定。

通常多數上班族最困擾的疑惑往往是公司對於「領取年終獎金的在職時間認定以及數額多寡的標準不明」,如果希望公司有明確的規範,或者對於發放標準有公平與合理的制度,建議可以透過團體協商的方式或勞資會議,每年與雇主協商,影響力會比較具體,也能爭取到較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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