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高雄開往台東的自強號列車,因鐵軌疑似遭人為蓄意破壞而出軌翻覆,幸好司機應變得宜,未釀成重大傷亡。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八十四條:「損壞軌道,燈塔,標誌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不問是否有人因而受傷或死亡,只要行為人客觀上有該等行為,就得以論罪科刑的重大犯罪。
最近台灣民眾的生活愈來愈充滿危機,民航機座艙雙層玻璃會無預警碎裂,起落架也可能會在降落時才發現無法放下
;路上電線桿或地上人孔蓋可能漏電而電死人;家裡的電器會無端爆炸;搭客運會目睹司機蹺腳吃便當,還一路邊打瞌睡邊駕駛;每天走的路在豪雨後竟成一片汪洋,無辜葬送人命。還有人在飲料、食品下毒,有人在鬧區放置爆裂物,現在更懷疑有人居心叵測破壞鐵軌,我們的社會真的是步步危機。
如果把整個國家當成一家企業來經營,「公共安全」的維護就好比企業對產品的品質控管。假設某公司的產品出現人為疏失造成損害,絕對必須負起賠償責任,但是民眾每年繳稅給國家這個企業,面對的卻是得「自求多福」的生活環境與公共安全品質,政府主管機關實在難辭其失職之咎。
一般民眾對於何時緝獲十大要犯,或許不甚關心,但是對於自身每天接觸的生活環境和公共安全,就會有深刻感受,政府必須全力在最短時間內,查明是何人破壞鐵軌,還是鐵路員工施工或維修上的重大疏失,才能給社會大眾交代。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