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教唆偽證案 二審改判無罪

 |201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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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教唆林德訓偽證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改判無罪,高院改判理由指出,教唆偽證的「官邸會議」,扁並未指示林德訓作證時虛偽陳述,而有關經手機密外交部分,扁並不知情相關收據的製作或交付的時間,同時認為扁在奉天專案經費繳庫後,確有以國務機要費用支應機密外交的情況,改判扁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林德訓於九十五年八月八日作證時,因檢察官並未告知他有拒絕證言權,因此若他當天所為證言不實,不構成偽證罪,陳水扁自不構成犯罪。

高院判決指出,林德訓在同年八月十一日及十月三十一日證稱曾轉交他人發票申報國務機要費,這對陳水扁被訴涉嫌的貪污案件而言,僅屬經手他人發票的人數多寡,不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高院認為,陳水扁申領國務機要費從事機密外交工作,已經法院認定屬實,「自無所謂教唆偽證可言」;林德訓在審理時也說,陳水扁沒有指示他如何對收據製作、交付等細節作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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