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 子媳離婚 探孫遭拒怎麼辦?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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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月今年六十五歲,其子與媳婦因個性不合離婚,案孫的監護權則歸媳婦。媳婦並未搬出家中,後案子入監服刑,阿月亦協助媳婦照料案孫,也會給媳婦生活費及紅包。但三個月前,媳婦攜案孫搬離家中,並拒絕讓阿月探視孫子,且表示阿月沒有探視權,只有父親有,但案子目前服刑中無法探視小孩,阿月想了解她是否也有探視權,且是否可向法院爭取監護權?



袁秀慧律師詳解:



民法中關於探視權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夫妻離婚後,未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與子女間會面交往的方式,著眼於使未成年子女於父母離婚後,仍能擁有來自父母雙方之關愛,故並無祖父母與未成年孫子女會面交往的相關規定。



而監護權則是針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婚姻存續時夫妻為未成年人之共同監護權人,但於夫妻離婚後,因事實上已無法共同履行監護權,故依民法第一○五五條規定,由夫妻協議之,如協議不成時,則由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以本案為例,阿月之子與媳婦離婚時,為協議由母親擔任監護權人。



唯本案例中,雖已協議由母親擔任案孫之監護權人,然阿月之媳於取得監護權後,如果有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案孫之權利義務情形,〈阿月之子在監,事實上亦無法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此時,依民法第一○九四條規定,於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為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



因此,阿月可以將媳婦有不能行使、負擔的事實陳報於法院,而依民法第一○九四條之規定,擔任案孫之法定監護人,或是如果監護權人有其他兒少法所規定之疏於保護或照顧之情事,則阿月可依兒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停止母親的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並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由阿月取得案孫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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