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初審 拾遺報酬最多1成

 |20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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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拾獲遺失物者向失主請求報酬,修改降為一成;另外,拾得人不得向低收入戶者等請求報酬。

現行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報酬,但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三成,當初立法理由為鼓勵拾得人物歸原主,卻引發社會爭議,多名朝野立委提出修法。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三成是請求上限,通常索酬會比三成還低,法務部贊成降低索取報酬數額,但不同意刪除條文,否則可能會造成拾得人不願物歸原主。

委員會討論後通過相關條文,拾得遺失物可有報酬請求權,報酬修正為「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若認為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

同時,遺失者若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者,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

另外,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遺失物,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的事實,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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