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年初作出重大決議,法官原則上不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事項,只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檢察官必須負起完全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凸顯我國刑事訴訟體系,朝當事人進行主義邁進。
不過,對最高法院決議,部分檢察官則認為,最高法院逕自改變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推翻立法院十年前的決定,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而有違憲之虞;且台灣國情,適不適合由法官中立聽訟,不再主動介入調查,也有疑慮。
最高法院刑庭總會決議,實際上對下級審有一定的拘束力,也就是說,當法官不再主動調查證據,由檢察官負舉證被告有罪責任後,檢方不能再以「法官未盡調查責任」為由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書則規定,法官為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應」依職權調查;這裡所稱的「維護公平正義」,法官因介入調查,而飽受違反中立公正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