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落實廉能政府,考試院昨天通過「政務三法」修正草案,規定政務人員犯貪汙罪被起訴,應暫停申領退職金判刑確定後更喪失申領退職金的權利;並明訂政務人員應辭職負責的條件。
考試院院會昨天通過《政務人員法》、《政務人員退撫條例》、《政務人員俸給條例》三項修法草案,近期將送立法院審議。其中《政務人員法》規定,政務人員若因政策績效未達預期或無法實現政策承諾,及因言行重大瑕疵影響政府形象、決策錯誤或疏於監督部屬嚴重影響國家人民權益,有具體事證者,應辭職負責。
依上述規定,今昔許多政務官可能都達下台標準;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本條款較具象徵意義,不具強制力,政務人員本應隨政策成敗知所進退,應否下台,仍由當事者及執政黨決定。
以往不少政務人員涉案後馬上離職領退職金,法律無法約束,引起人民不滿。黃雅榜說,《政務人員退撫條例》因此增訂條文,犯內亂、外患、貪汙罪,被起訴或判刑未確定者,或因刑案被通緝、羈押或依法被停職、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者,均暫停申領退職金。
至於犯內亂、外患、貪汙罪,經判刑確定,或因案被撤職、褫奪公權終身的政務人員,則喪失請領退職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