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新會期即將在政黨持續對立的氛圍中展開,重頭戲當然是審議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報載內政部循往例編列總額高達五千萬元的「獎勵金」,給予舉發交通違規和處理道路交通事件的警政人員。
這證實了民眾長久以來詬病警方為求「績效」,而拚命開紅單的質疑,的確有據。雖然開單員警坐領績效獎金的作法已行之有年,也具備法源依據,但這樣的獎金制度是「合法」卻不「合理」的惡法,讓民眾懷疑警察開單舉發的動機,製造雙方的對立,正當性和合理性值得探討。
汽機車駕駛人和行人都必須遵守交通法規,以維護公共安全與交通順暢,是每個人的常識,相信制定法律的本意,並不在於處罰人民,而是為求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必須將禁制規定以明文條列,以避免執法的爭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然也不例外,重點應該放在「管理」,而非「處罰」;可是因有獎金制度,造成被開單處罰的民眾不滿,當然會質疑警方是為了獎金而卯足全力開單,甚至還使用在天橋上架設攝影機偷拍的伎倆。
筆者對這樣變相自肥的獎金制度,早已感到不合民眾的觀感。前年立法院順應民情,取消了稅務和關務人員領取查稅獎金的法源,儘管引起稅務系統反彈,筆者卻認為這是一項正確的決議,畢竟,稅務人員查報逃漏稅本就是應盡的職責,若說是查稅工作是高難度,領取獎金是應該的,那麼那一樣工作又是簡單的呢?
此外,警方以破案績效評比核發獎金,也十分不合理,報載已傳出有警察分局挪用派出所的破案業績,混充為自己業績的醜聞,可見類似的獎金制度,不但無助於鼓舞公務員的士氣,還可能淪為作假績效詐騙獎金的亂源,損及公務員形象,並造成民眾不滿,實在應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