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有高雄民眾在公園內撿到十塊錢,送交警方,但有員警私下表示,依據失物招領的行政程序,僅是公文用紙、影印成本遠遠超過十元,而且,基層員警認為民眾是在擾警。
筆者就經濟成本及道德操守兩方面看這件事。就經濟成本而言,若僅以利益為考量,的確已經超過成本,舉個例子,若在便利商店列印文件,一張紙張列印就需要兩塊錢,早就已經超過,何況絕對不只一張公文,而失物招領的公文大概需要二十張左右,還不包括員警處理的時間及精神。
惟在道德操守上,筆者認為拾金不昧不僅是遵守法律,也是一種美德,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可見在立法精神上,拾得者有招領報告義務,所以對拾金不昧,實在應該鼓勵。
權衡道德操守與經濟成本,筆者建議,可修法規定一定金額以下的拾物,可簡化手續,一方面提高行政效率,也可鼓勵人民要有道德操守,畢竟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梧桐(雲縣水林/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