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 小孩有權向父母要求扶養費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20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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昀美與前夫結婚五年,育有一子,婚後因雙方生活背景及價值觀念的差異,一直處於爭執的情況,兩年前以離婚收場。當時兩人為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上表示,孩子的監護權歸昀美,前夫每月支付一萬五千元的小孩教育費,每月可與小孩見面一次,但如昀美結婚,則前夫便不需再支付小孩教育費用。因與前夫的一段婚姻並不順利,昀美認為自己也無心力再進入另一段婚姻關係,因此便同意此項約定。但在一年前,昀美與同事偉鑫開始交往,並於當年九月結婚,至此前夫就不再支付小孩教育費,但每月仍會定期與小孩見面,昀美認為這樣不公平,難道真因自己再婚,小孩的教育費就此被剝奪嗎?

秀蕊律師詳解: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及義務。如父母離婚或其結婚經撤銷,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受影響。

又,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則未成年子女如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自得向其父母請求扶養。父母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來決定。然父母間如對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為協議時,於父母間自為有效。惟未成年子女對父母既有扶養請求權,父母之協議自不能拘束其未成年子女行使其既有之扶養權利。

針對前夫不再支付扶養費用乙節,由於昀美與前夫簽訂之離婚協議書,約定孩子監護權歸昀美,有關扶養費則約定「前夫每月支付一萬五千元的小孩教育費,每月可與小孩見面一次,但如昀美結婚,則前夫便不需再支付小孩教育費用」,上開約款以限制昀美單身,做為支付子女扶養費用之條件,恐有牴觸昀美婚姻自由權而被認定無效之虞;再者,縱算認定該約款有效,然因父母間之協議,不能拘束其未成年子女行使其既有之扶養權利,故仍得以孩子自己名義(由昀美為法定代理人)起訴,向父親請求自起訴日起至成年(滿二十歲之日)止,應按月分擔半數之扶養費用,如父母經濟能力差距過大,亦得依三比一或四比一比例,請求父親多分擔一定金額之扶養費用。有關扶養金額,法院實務上會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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