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炒房 實價登錄完成三讀

陳忠賢 |20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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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備受矚目的實價登錄三法,昨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及《地政士法》部分條文,未來不動產仲介業者、地政士及土地買方在不動產交易後,須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遏止炒作房地產歪風,但將待相關稅法配套修法完成後,才會採實價課稅。

根據修正通過條文,未來經營仲介業務或經營代銷業務者,與其業務相關的案件,要在簽訂買賣契約書並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或簽訂租賃、買賣契約書後三十天,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地政士應在買賣受託案件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三十天內,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此外,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買方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起三十天內申報登錄實際資訊,如果委託地政士登記或委託仲介代理成交,登錄責任則在地政士和仲介業者。

仲介、地政士或土地買方若未按規定登錄資訊,可處三萬到十五萬元罰鍰,且可按次處罰。

新法還明定,這些登錄的資訊,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已登錄的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且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立委陳節如指出,過去小市民最卑微的要求(房價透明)被少數人綁架,實價登錄後將可讓民眾更清楚、更方便查詢買賣時點、成交金額等資訊,也有利政府制定住宅計畫,並將房地產交易導入正軌。立委賴士葆則指出,這只是落實居住正義的第一步,距離實價課稅還很遠,仍待將來修法完成。

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行政院應盡速提出整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及土地增值稅的「不動產交易所得稅法草案」及相關配套稅法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另外,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住宅法》,將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訂定專章,承租者以無自用住宅或一定所得、財產基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至少須提供一成給特殊情形或身分民眾,包含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愛滋病患者等人;此外也規範一定所得以下民眾可申請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租屋等各項補貼,此法公布後一年施行。

條文規定,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因故無法繼續營業,對入住居民,應予適當安置;無法安置時,由地方主管機關協助安置;不配合者,強制實施,並處新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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