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醫療法條文,醫療機構執行接觸體液和血液的醫療處置時,要在五年內完成提供安全針具;違反規定者,最高處五萬元罰鍰,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委員涂醒哲提案說明中指出,一般針具使用後還要將針頭套回針帽,很容易造成針扎;醫護人員暴露在經血液傳染的致病原環境,包括B型肝炎、愛滋病毒等,推估台灣有高達百分之八十七點三醫護人員有被針扎的經驗。
涂醒哲指出,多數醫院考量成本,不使用安全針具,對第一線醫護人員安全維護不足。
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規定,明年開始,醫療機構應在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違反規定者,經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沒有改善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