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保護 納入陸、外配偶勞工

 |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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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多法案,其中《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法後,放寬犯罪被害人保護範圍,擴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籍配偶與勞工,不再受「平等互惠原則」規定。

過去《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於大陸、香港、澳門或外籍配偶與勞工,保護範圍有「平等互惠原則」的限制,由於大陸港澳等地區沒有給予我國國民相對應的保護,我國也排除大陸港澳地區等民眾的犯罪被害人保護。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日前在委員會初審報告時指出,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的浪潮,原本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互惠原則,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有檢討修正必要。

根據新法,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籍配偶與勞工,不需考慮「平等互惠原則」規定,直接受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護,包括緊急生理和心理醫療安置、生活重建的協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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