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官員涉虐傭遭逮捕 我主張豁免權 要求釋放 美方認為非職務範圍 外交部應查明真相再因應

美國聯邦調查局(FBI)以涉嫌讓女菲傭超時工作、虐待且扣薪,違反「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無預警逮捕我駐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
外交部隨即抗議,認為菲傭受聘政府,不是劉姍姍個人聘雇,並非劉姍姍和菲傭間的事,依「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劉享有豁免權,美方若要調查,應透過外交管道,不應該自行逮捕,要求馬上放人。
但據某報報導,因台美不具正式外交關係,「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僅是「功能性豁免權」,即外交人員須執行公務時才享有豁免權,而且美方也認為,劉的行為不是「職務範圍」。
因而,雖然外交部要求FBI放人、交由我方處理的立場明確,但輿論對外交部的「護短」,卻不以為然,除了部分懷疑美方只是以違反「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為由,其實另有隱情外,不少人也認為,駐外官員是丟臉丟到外國,甚至如果按照外交部長引用的「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解讀,豈不是虐待外勞成了「公務」?
筆者以為,外交部的因應之道,簡直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告訴民眾外交官員的態度是如何的荒謬,處理事情是如何粗糙。
外交部必須查明真相再因應,如果是美方烏龍逮捕或誣陷,當然須嚴正抗議,但FBI若拿出疑似犯罪的證據,就算外交部認為抗議是正確作法,也要尊重美方,恪遵協定規定,可是目前只說會再查,是律己寬而待人嚴的雙重標準;而且,就算最後證明內情並不單純,FBI只是藉此抓人,但若真有虐待外勞情事,即使美方放人,回台後也逃不過民眾、輿論的批判。
所以,就算台美的外交豁免權可讓犯案者被驅除出境,遣返回國,外交部守住國家主權,但還是必須交代:
一、若真如外交部長所說,僕役的聘用屬公務行為,那麼,是否駐外單位都是以此兩面手法違反外籍勞工契約?若不是,此為特例,則為何外交部不知情甚至不處理違法之事?
二、若劉姍姍真的如美方所說違反外籍勞工契約,以外交豁免權免除美國法律的追訴,那台灣是否要依法追訴?
三、外交部是否要清查所有享受外交豁免權的駐外官員,是否以此為盾牌,涉及類似劉珊珊事件的不法行為?
我國駐外官員近年爆出不少事件,還有多少未爆彈,會不會連環爆不停?外交部必須徹底整頓了,否則人民對駐外官員的信心會崩解,還會鬧國際笑話。
王儀房(台北市
/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