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陽和秀梅同居兩年,剛開始也曾度過一段甜蜜的時光,日子一久,由於雙方在生活習慣、日常作息上不同,便漸漸有口角產生,但大致上仍算是相處愉快。兩星期前,鈞陽又與朋友外出遊玩,徹夜不歸,兩人為此有所爭執,鈞陽盛怒之下便動手打了秀梅,造成秀梅輕微腦震盪,鈞陽事後不但沒有關心秀梅身體狀況,反而時常對秀梅冷嘲熱諷,秀梅想問她是否可以聲請保護令並要求鈞陽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
秀蕊律師詳解:
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立法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以及保護被害人權益。鑑於實務上很多家庭暴力行為,往往在夫妻離婚或同居男女朋友分手後仍持續發生,因此,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家暴法時,將適用對象有關家庭成員的定義,採取較寬鬆的立法政策,擴大保護範圍。
依現行家暴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以下略)」,亦即,現有婚姻關係或已離婚;或不具備婚姻有效要件,但實質上有如夫妻般共同生活之事實上夫妻同居關係;或者具有親密關係共同生活之同性戀;或寄養家庭成員之間,均在家暴法適用範圍。
案例中,鈞陽盛怒之下動手打了秀梅,造成秀梅輕微腦震盪,不但已對秀梅構成身體上不法侵害,其對秀梅冷嘲熱諷,如係惡意攻擊、三字經謾罵、誣蔑,亦已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秀梅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禁止鈞陽繼續為身體及精神上之侵害行為,亦可聲請命鈞陽遷出共同居住之住居所(家暴法第十四條參照)。此外,家暴法之立法目的除係對被害人有效救援,以及中止加害人暴力行為及制裁外,為免加害人繼續以暴力方式解決問題,對於因酒癮、藥癮或有習慣上施暴惡習之加害人,亦可以聲請法院進行鑑定,決定是否對加害人進行處遇計畫,予以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以避免加害人日後再出現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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