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以公文要求學校根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在教師約聘時,明訂禁止「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媒體解讀為禁止師生戀,教長對此說明,是不鼓勵也認為不宜發展師生戀愛。
有人認為教育部多此一「管」,因為教育現場師生關係,通常是有距離的師友對待,老師還是班級經營的引導者,所以多少都有「權威感」,讓學生與老師都保持距離。
問題常出在大專,教長也特別說明,大專以上發生師生戀,如果雙方正進行碩博士論文,學生的論文生殺大權掌握在指導教授手上,若發生師生戀,因為關係不對等,必須停止指導關;而如果一個班級中有某學生與老師師生戀,學生必須停止選修這門課,避免連帶影響整班其他學生的受教權,不能因一名學生的師生戀,而更換老師。
這些是曾出現的「師生戀」例子,但很多是「利益交換」,並不是真正的愛情,甚至涉及老師用權勢影響學生,明顯地不是師生戀,而是性侵或性騷擾。
大專生在心智上剛進入成熟期,他們正在學習處理人際關係和競爭關係,在社團與學習過程中,也會碰到心儀的人而交往,這種戀愛學分在學習與了解過程中,會需要被提醒與關懷,老師是重要的諮詢者與對話者之一,這種情形是否構成「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
所以,教育部不如加強校園性侵與性騷擾防治,對不適格的老師依法辦理,並加強輔導學生了解尺度,將比嚴禁師生戀更有意義。
孔令信(台北市/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