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祭鐵腕 別再A勞工加班費

可流 |20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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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要抓大  罰金要倍增 只公布違法企業數量不夠  勞工數量比例細節也要顧

今年年初,由於民間企業勞工對一系列過勞死與非法責任制的反彈聲浪太大,勞委會承諾,從七月起進行「掃A勞動條件檢查」,截至目前為止,已抽查全台二千一百六十四家企業,結果發現,違反勞基法最多的個案是「A加班費」,比例近百分之十三,其次是讓勞工超時工作,以及未依規定設置勞工出勤紀錄表。

百分之十三的企業違法A勞工加班費,看起來好像不嚴重。然而,筆者以為,勞委會不能光是公布企業違規數量就好,如此無法貼近勞工被企業不法剝削的真實狀況。

舉例來說,以統一超商為主的統一流通次集團, 在全台擁有四千多家便利超商,以及數十個零售百貨通路,總聘用人數高達好幾萬人,若只公布違法企業數量,那麼,假設該公司也違法,以企業數量來看違法,則也只算一家企業,不是嗎?

勞動檢查光是公布違法的企業數量並不夠,還必須公布因為違法而蒙受其害的勞工數量比例,以及違法細節,例如:被拗無償超時加班等情況。

此外,勞委會所謂的抽查,不知是隨機抽查?針對性抽查?還是挑選有代表性的企業抽查?不同抽查方式,會導出不同結果。

隨機抽查看似公平,但卻可能讓違法的大企業僥倖過關。勞委會勞動檢查,應該從那些具有社會聲望,聘用人數多,以及非典型就業聘用人數龐大的企業著手,一來可以最大化地了解大多數勞工所處的勞動狀況,二來提醒大企業善盡社會責任,三來警告那些中小企業,讓他們明白,勞委會連大財團大企業都敢查!

最後,要談談罰責。姑且再以統一流通次集團為例,假設如此巨大的企業違法,勞委會也只能開出二至三十萬元罰鍰,難道不覺得荒唐嗎?

一個企業,每天有數萬名員工免費超時工作,即便每天只從每個人身上拿走一分鐘,節省下來的勞動成本,都不只三十萬元。

筆者建議,針對違反勞動契約,特別是未按照勞基法支付勞工薪資的企業罰則,應該為懲罰性罰責,像是計算出企業對每名員工每月平均取走的加班時數,加總後,按照薪資平均標準計算出企業從勞工處取走的加班費金額,加以某個懲罰倍數,例如:十二至一百二十倍(十二倍為一年的基期),假設某家企業計算出的每個月違法從勞工那取得的加班時數,應當支付的薪資是一百萬元,則罰金就是一百萬元乘上懲罰倍數。

除非對企業祭出重懲,否則勞動檢查再多,開出的罰單再多,財團企業仍然老神在在,根本不在乎。

可流(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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