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法草案 納入最大共識

郭書宏 |20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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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書宏台北報導】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日前參加活動時表示,他在擔任內政部長時發現,各寺廟因歷史因素導致廟產土地難取得,延誤寺廟合法化,盼立法院盡速通過《宗教團體法》。對此,內政部表示,宗教團體法草案在立法院已完成一讀通過,其內容已將宗教團體的最大共識納入條文規範中。

內政部送經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議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原本即是經由各宗教界代表所共同研議提出,其內容是經過多次會議及討論所獲得的最大共識。內政部表示,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目的,即是在維護此項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因此,該草案對於涉及宗教「聖」領域的組織及教義等事務,均明文規範由宗教團體以章程明定,以落實宗教自治及尊重宗教自由。

除此,宗教團體也有許多「俗」的事務,依據大法官會議第四百九十號及第五百七十三號解釋意旨,國家對於宗教「聖」的部分應給予尊重,但並非宗教事務全然不受法律的規範;大法官會議解釋中明確指出,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國家仍得依據法律對宗教團體的管理、處分財產加以規範。

內政部表示,《宗教團體法》草案基於權利義務平衡的原則,對於寺院、宮廟、教會附設之納骨、火化設施的問題,亦在尊重宗教固有傳統及維護法秩序公平的原則下,考量不同時空及環境的因素,在草案中給予適當的規範,以維護其既有權益。

對於部分宗教團體所提出的疑義及訴求,造成法案延宕至今未能通過。內政部表示,仍會持續溝通及說明,或作必要調整,使《宗教團體法》草案盡速完成立法,並真正符合各宗教的共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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