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費案 扁珍貪汙判無罪

陳忠賢 |20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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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更一審宣判,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國務機要費案貪汙部分改判無罪,涉南港展覽館及洗錢案,合併刑期判二年八個月;扁嫂吳淑珍則被判十一年六個月。對此,總統府表示尊重司法。

目前扁在台北監獄服刑部分為龍潭購地案與陳敏薰買官案的十七年六月刑期,吳淑珍已定讞的刑度雖與陳水扁一樣,因不能自理生活,遭台中監獄培德醫院拒收,尚未發監執行。

昨天上午高等法院相當熱鬧,場外聚集數十名公投護台灣聯盟成員及挺扁民眾,聲援陳水扁。警方拉出封鎖線,逾百名員警在場戒備。

十時法院宣判結束,挺扁民眾大聲叫好。倒扁群眾,聽到扁、珍遭控貪汙國務費部分改判無罪,大喊「司法不公」。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扁九十年初到九十五年六月,共有二十一項機密外交與犒賞餽贈支出,總金額達一億三千三百萬二千零一十元,與檢方起訴認定扁珍詐領的一億四百五十三萬九千三百九十元相較超多甚多,認為扁珍無不法所得,且因公支出完畢,因而認定包括扁、珍,以及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五人貪汙部分無罪,改依偽造文書罪將扁珍各判十月徒刑;洗錢案部分,扁、珍分別被判二年徒刑。

吳淑珍在南港展覽館案被依圖利罪判九年徒刑;合議庭引用前美國第一夫人希拉蕊官司,指她濫用總統夫人地位所生的權力或機會進行犯罪,自應從重量刑。合議庭訂定陳水扁應執行刑為二年八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百萬元;吳淑珍應執行刑十一年六個月,併科罰金二千二百萬元,褫奪公權五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中指出,過去數十年來,許多民主鬥士用自己的青春、生命,換來今天台灣的民主價值,但扁的不法卻徹底扭曲追求民主的歷史過程。

而此判決結果,在政壇也引發不少討論。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馬辦發言人李佳霏、國民黨發言人賴素如等都表示「尊重司法」;立法院則是反應兩極,在野黨立委認為是遲來的正義,執政黨則痛批判決不公。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因分別在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陳敏薰涉買官案等被控貪汙、洗錢,扁、珍一審時分別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時改判兩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褫奪公權十年。

最高法院去年十一月間將龍潭案、陳敏薰涉買官案判扁、珍十七年六月徒刑定讞,將國務費、南港、洗錢等案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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