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李慶安因雙重國籍被控詐欺案,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李慶安在參選立法委員及市議員都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既然通過了主管機關認證,而且未經過撤銷或解除職務,逾億元薪資並非詐欺取得,判決無罪定讞。
這個史無前例的判決告訴我們,以後台灣再也不會有詐欺犯,因為構成詐欺重要的條件之一「文件不實」,以欺瞞獲取不當利益,只要審核單位或人員沒發現錯誤,就得自己吞下這個錯誤,不能怪人,例如以後拿假學歷或假證照應徵工作,無論民間或政府單位,若沒察覺有問題,事後發現想要求償恐怕無門,因為人家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且通過了認證,沒有詐欺問題。
說台灣再也不會有詐欺犯當然是嘲諷,但這個判決凸顯了一個更嚴重的問題,各項法律都沒規定欲擔任或已擔任公職的人,應主動告知是否兼具有外國國籍,也就是說,當事人並沒有告知義務,僅要在擔任公職一年內放棄外國籍,如果當事人未告知、未放棄,而審查單位也沒查覺,就可過關。
而且,法律告訴我們,在規定的程序下是不會有雙重國籍人士擔任公職,若事後發覺,也只是撤銷資格,即使人事資料填載不實,也沒有具體的條文規範法律責任,以詐欺、貪汙等提起公訴,恐怕是相當勉強的作法,因而在一套複雜的論證過程後,犯錯的人卻因法律不完備,而無法可懲罰。
此外,選罷法、國籍法等相關法律的制定與修正,都是經由立委審查通過,卻沒有發覺有此漏洞,日前美國媒體才評論台灣和日本的國會,是效率最差的國會,現在想來,恐怕不無道理。
希望這項判決能讓朝野重視這個問題,制定明確的法律規範,而各機關對公職人員是否具雙重國籍,必須實質審查,防範再發生類似情事。
柯義(新北市/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