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跟梢無法管 偷拍有刑責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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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真平時都搭公車上下班,最近這一個月曉真發現,每次搭公車時身後總有一男子跟隨。一開始曉貞並沒有注意他,但後來警覺到即使公車上有座位,男子仍舊一直跟隨著自己,於是曉真開始注意此男子的行為,之後竟發現他似乎一直用手機拍攝自己的裙底風光,在一次男子又在用手機拍攝時,曉貞當場抓住他,並打電話報警,曉真想告男子性騷擾可以嗎?

桂梅君律師詳解:

我們分二個方面說明此案例,一是該男子跟梢行為是否違法?二是該男子手機偷拍曉貞裙底行為是否違法?

一、單純跟梢行為是否違法?一般跟梢是在公共空間進行,加上如未用其它工具如GPS等追蹤,未必有侵犯隱私的問題。

但是該男子若有做出有性暗示,令曉貞不舒服的動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或第二十五條「意圖性騷擾,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則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但是,因該男子除偷拍外並無其他不雅、不當行為,單純跟梢並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上之違法行為。

二、偷拍裙底部分,有何刑責?依刑法第三一五之一條第二款之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規定,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會觸犯刑法上述罪章,只要曉貞提出告訴,該男子會遭上述妨害秘密罪之刑罰。此法條主要保護人民的隱私不受不當的侵犯。隱私包含性,但不限於性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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