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怠速」用意佳 戶外溫度也規範?

無明(台南市/文字工作者 |201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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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年四月三讀通過空氣汙染防制法修正案,車輛怠速將於明年開罰,就環保立場而言,用意良好。對於怠速時間、測式方法等比較容易達成共識,但若戶外溫度也納入考慮,恐將引起另一場紛爭。

首先是怠速的制定,各界意見紛陳不一,有人提議不熄火就開罰,也有建議三分鐘至十五分鐘,環保署以三分鐘做為統一標準,違規者處一千五百元至六萬元罰緩,罰則似乎過於嚴厲。

從實務上觀察,蒐證地點要有公允性,停車場和馬路邊較無爭議,例如紅綠燈口不熄火,超過三分鐘要被罰,就很難令人心服,這是採證首先要克服之處。

車輛的種類也要考量,有些特殊車種必須排除在外,例如救護車、冷凍車等車型,需要長期間運轉冷氣,一旦隨意關閉中斷,造成食物敗壞或影響人身安全,就喪失當初的設計功能,故環保署給予三十分鐘怠速時間,大客車也有十五分鐘怠速時間;家長到學校接送孩童,則排除在外,這是很公允的做法。

至於測試器的樣式,從傳媒中看到,似乎有紙風車、流蘇狀和紙條狀的,感覺上簡便不耐用,建議能統一規範;計算時間點,也應有明確規範,不該以「自由心證」認定。

最不可思議的是草案中擬定,氣溫攝氏三十度以上怠速免罰,真是多此一舉,台灣夏季溫度動輒三十四、三十五度上熱浪來襲甚至高達三十七度,採三十度作為標準,擺明是不想罰、不能罰和不敢罰,立法之不嚴謹,令人匪夷所思。

尤其環保署的說明是參考香港和加拿大法規,當知國情和天候大不同,立法要因地制宜,豈能東施效顰一律套用,徒增百姓困擾又引發笑柄。

怠速罰款管理辦法,目前已有台南市、台中市、新竹市執行,全國預計明年開罰。希望環保署利用這段緩衝期,參考三市優劣點,並廣聽民意,制定最適當的法令,才不會製造另一股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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