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美月與安康奉子成婚,在孩子佳佳滿周歲時,公婆認為小夫妻對於照顧孩子一事不夠周全,於是將孫子接到南部親自照顧。這期間,美月與安康每個月會回南部探訪佳佳數次。
直至最近,美月與安康因個性不合決定離婚,但是關於小孩監護權的事,兩人都有意願爭取,公婆知曉後,便表示美月以後別想要看到佳佳,美月擔心如果爭取不到監護權,以後要見孩子一面會很困難,但因為孩子都是公婆照顧,美月想問這會影響她取得孩子監護權嗎?
秀蕊律師詳解:
我國有關子女監護權的立法,係採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及男女平等原則,故父母均有機會爭取子女之監護權。民法第一○五五條之一規定,法院為子女監護權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以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權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因此監護權之判斷,係以子女利益為中心,而為綜合的考量。實務上,法院多會委請社工人員至雙方住處了解子女實際的照顧情形,以提供法院作裁判的參考。
案例中,美月與安康在佳佳一歲之後,交由南部公婆照顧,雙方均未實際擔任照顧責任,均有平等機會爭取子女監護權。參照上揭法律規定及本件個案,法院會斟酌子女年齡(尚屬幼年),雙方之經濟能力、職業、品行、健康情形,教養觀念及態度,照顧子女之方案 (自行照顧或父母協助照顧)、公婆照顧的品質,子女目前的生活狀況、感情因素等各項綜合判斷,應不至於僅因單一因素,譬如小孩一歲之後都是公婆照顧,就影響監護權之爭取。
再者,萬一美月爭取不到監護權,父母之一方亦有權與子女會面交往(探視權),他方不得拒絕,否則亦可能成為法院剝奪其監護權之考量因素之一,美月可以不必過於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