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事故救濟 應有保險概念

龔繼衛(台北市/碩士) |20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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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生育事故所產生的醫療糾紛與漫長的訴訟,並改善少子化等問題,衛生署日前提出「獎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草案,最快明年元旦試辦,對孕婦或新生兒因生產導致死亡或重殘個案,毋需考慮有無醫療疏失,均提供最高兩百萬元救濟金,經費由政府醫療發展基金支應,將撥款給醫院再支付給家屬當和解金,參與的婦產科機構必須通過評鑑。

雖然婦產科醫學會表示樂觀其成,但也遭質疑。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認為,這項計畫雖然可以保障生產的婦女,卻無助於檢討醫療疏失,如有醫療糾紛,可能會產生醫院或醫師可以不被檢討,反正有人可協助應付的道德風險。

婦女團體則指出,雖然衛生署強調,救濟金並不包含醫師的醫療疏失責任,但醫病雙方須先達成和解,政府再提供和解金來補助醫療院所,產婦根本無法直接受益,衛生署的草案有變相鼓勵醫院和解付錢了事之嫌,而且計畫僅適用通過評鑑的醫療院所,也壓縮了婦女選擇信任醫院的權益。

此外,其他團體及民眾也存有六項疑慮,包括計畫經費由政府「醫療發展基金」支應,是否符合基金的用途目標,最高兩百萬元救濟金夠不夠,產婦或家屬不能自提救濟申請,是否合理,有了救濟金會不會讓醫師鬆懈,更容易造成醫療疏失,參與救濟計畫的醫院、診所必須通過評鑑,但位處偏鄉地區的醫療院所沒通過評鑑,一旦發生事故,是否就無法得到補償等。

筆者認為,除了政府以「醫療發展基金」作為生育事故救濟計畫的經費,會有全民買單的疑慮外,未來用以核定救濟金額多寡而成立的審議會,是否能客觀中立,也有待觀察。

此外,筆者建議,可仿效國內外保險制度,即危險共同分擔制度,規畫提供國內醫療院所或醫師不同需求的保險項目,讓醫療事故或糾紛發生時,透過保險公司,不但可補償產婦及家庭因生育事故導致的創傷與健康風險,也可減輕醫療院所或醫師負擔,更可降低社會成本支出,以符合公平合理。

龔繼衛(台北市/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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