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都市更新案件爭議不斷,有民團及民代質疑都市更新條例有關強徵強拆規定,成為建商合理化強取私人土地的「流氓條款」,侵犯憲法保障人民的居住權與財產權,也不應以多數決剝奪少數人民的權益,呼籲立即檢討惡法,以落實「居住正義」。
從原條文意旨觀之,都市更新條例是為避免老舊市區或重大災害地區內土地與建物,因產權不清而妨礙都市更新實施,並規定原住戶透過權利變換,重回更新地區的居住權;另外,為保障多數人合法權益,在制度上設計上了「多數決」與「強徵強拆」機制,作為最後手段,避免少數拆遷戶延宕進度,確保都市更新成果。
但這個機制卻變成了民團所謂「強迫民眾接受都更的二把刀」,究竟孰是孰非?難道條例立法之初完全罔顧居住正義?
筆者認為,癥結在於民團及民代保護的少數住戶,是安土重遷,還是條例想要拔除的漫天喊價釘子戶?如果是後者,那麼民團及民代之舉,可能淪為釘子戶的打手與檔箭牌,值得商榷;但如果是前者,則顯示條例立法過程欠缺了人文關懷,確實有賴修法或釋憲補救。
都市更新爭議癥結的分際,當事人最清楚,但法律制度本應基於周延性、公平性與穩定性而行,或許都市更新立法及歷次修法過程中,都太側重硬體設施與環境品質的提升,過於強調執行效率,以致常遭以政府公權力保護建商利益之譏。
都市問題相當廣泛,除了環境問題(如建物窳陋、環境汙染、公共設施不足等)外,還包括社會問題(如貧民窟、人文關懷)、經濟問題(如房價高漲),想要透過都市更新來解決都市問題,並復甦都市機能,恐怕不僅是硬體面的環境改善,還得兼顧社會、經濟層面,方能周延、公平與穩定地解決問題,真正落實居住正義。
謝武昌(苗栗市/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