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骨促進劑給付變嚴 不合理

 |20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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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健保局自今年元月起規定,骨質疏鬆病人須達到骨密度數值低於負三,且造成脊椎或髖部至少二處骨折,無法耐受抗骨質吸收劑的副作用,或至少連續十二個月使用抗骨質吸收劑,仍發生新骨折,才能使用造骨促進劑,有醫師批不合理。

彰化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主治醫師陳建民指出,注射劑型造骨藥物的健保給付條件變嚴格,嚴重骨鬆病患約有三分之二不符合新的健保給付規定,他認為,不少病人已灌注骨水泥,或痛得躺在床上或坐輪椅,卻因骨密度數值大於負三,就要變成自費,明顯不合理。

「難道要病患再摔斷幾節骨頭,骨頭更爛時,才開始促進造骨嗎?」他建議健保局可採專案審查,讓確實有需要的病患早點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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