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芬結婚三年一直是全職家庭主婦,有一個兩歲的小孩,老公阿宗經營夜店平均月收入十五萬,一半給父母當生活費,一半則是自己的生活費。阿宗花天酒地,吃喝嫖賭樣樣來,對朋友出手大方,在交際應酬上更是一擲千金,但是卻不理會小芬及孩子的生活,小芬想要知道可透過什麼管道,讓阿宗每個月負擔家庭生活費?
徐秀蕊律師詳解:
婚姻生活,需要食、衣、住、行的花費,家庭生活費用係以婚姻關係為基礎,為家庭成員之生活費用,涵蓋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及子女扶養義務之費用。
家庭生活費用之多寡,可能依家庭人數、經濟條件、消費習慣而有高低不同,實務上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該報告係針對各縣市每人平均收入、消費支出作出統計調查。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及其他情事共同分擔。
案例中,小芬係全職家庭主婦,照顧兩歲幼兒,負責主要之家務勞動,老公阿宗自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至於阿宗父母如確因重病、無工作能力、無積蓄而有不能維持生活,須由子女扶養之情事,應由阿宗兄弟姐妹一起共同負擔,不能免去阿宗應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
阿宗如果置之不理,繼續吃喝嫖賭,一擲千金,不願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小芬可透過家人勸說,如仍無改善,可聲請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如仍無法解決,亦可透過法院訴訟,由法院判命老公阿宗按月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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