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密帳案 李登輝遭起訴

陳忠賢 |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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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昨天以《貪汙制罪條例》共犯侵占公有財物、洗錢等罪嫌,將前總統李登輝及前中華開發董事長劉泰英提起公訴。對此,總統府表示尊重司法,對訴訟中個案沒有評論,李登輝則感到錯愕。

檢方偵辦國安密帳貪瀆案,八年前就起訴前國安局會計長徐炳強,經三審判決,都認定徐炳強是「奉長官指示」行事,將「鞏案」墊款七百七十九萬美元交給劉泰英,九十五年判決徐炳強無罪確定。

不過,特偵組查出七百七十九萬美元遭李登輝及劉泰英挪用至台灣綜合研究院,因此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這是繼前總統陳水扁之後,第二位前任總統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

起訴書中指出,被告李登輝身為國家元首,統領文武百官,理應為全民及全體公務員表率,竟不遵守國家法制,擅將公帑不法挪私用,犯後設詞否認,毫無悔意,惟念及其已年邁,合於刑法減刑規定,及對國家之貢獻,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特偵組表示,李登輝八十三年訪問南非時,應允贈美金一千零五十萬元,並指示外交部如無預算,可向國安局動支「奉天專案的錢代墊」,已故國安局長殷宗文配合後,李登輝卻將歸墊款交由劉泰英成立台綜院,動用「奉天」的錢是總統的權限,檢方因而認定李登輝知情、犯罪。

劉泰英部分,特偵組指出,他與李登輝共同侵占公款,犯行明確,還私吞其中四十四萬美金花用,犯後不知悔悟,矢口狡賴,品行惡劣,另涉逃漏稅、偽造文書罪,但他已將侵占款返還國安局,請法官量處適當之刑。

據了解,《貪汙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務罪,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特偵組鑑於李登輝並未在海外置產,與陳水扁家族犯罪不同,加上年邁,因此沒有對李登輝限制出境。

對此,李登輝辦公室主任王燕軍說,李登輝除錯愕外,還有很多疑惑及遺憾,他會勇敢面對,並深信司法終究會還他清白。

李登輝委任律師顧立雄則說,總統不負責保管外交部還款,特偵組卻以「侵占公有財物罪」起訴,不符合法律要件。顧立雄並說,徐炳強案已被認定無罪,並沒有任何具體新事證可以直接再指向殷宗文、甚至李登輝,既沒有侵占公有財物罪,當然就不構成洗錢罪。

不過,起訴書指出,殷宗文原本請李登輝補辦公文應付查帳,李登輝指示以撰寫報告、備忘錄等文件代替,但備忘錄上記載「鞏案經費墊款來龍去脈,我都知道」、「鞏案餘款支援台綜院第四所所需,是事實,劉泰英也確實收到這筆款項」等文字,因而認定李、劉、殷等人謀議不法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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