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權的爭議

 |201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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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勞動檢查」:勞動檢查一般分為二種,一是「勞動條件」檢查,一為安全衛生檢查。前者如勞工主管單位可對事業單位的勞工工時、工資、勞保、勞退金等進行檢查;後者則是對事業單位如廠區、工地等設備是否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進行檢查。

「勞動條件」檢查,勞基法雖規定中央設置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設檢查機構進行,但也規定「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亦得派員實施檢查」,因此中央、地都可做,較無爭議。

爭議內容:目前主要爭議在「安全衛生檢查」的勞動檢查權。依「勞動檢查法」,必須是中央及中央授權機關設置勞動檢查機構才能進行,檢查人員須有勞委會核發的檢查證。除了簡單的廠區及工地等檢查外,對於危檢性工作場所(如六輕等大規模石化業),或危險性達一定量者,檢查機構必須事先檢查通過;事後檢查並可執行停工、復工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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