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曉真跟凡偉於民國九十五年結婚,在民國九十七年時,夫妻倆有了自己購屋的打算,於是曉真拿出自己的積蓄支付新房的頭期款。之後,因凡偉工作不穩定導致情緒不穩,常對曉真暴力相向,甜蜜的生活因而變調,曉真也慢慢變成家裡的經濟支柱,沉重的經濟壓力加上凡偉持續地暴力相向,讓曉真覺得無法負荷,因而有了離婚的念頭,在這樣的情形下,如果曉真經由訴請離婚,會因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喪失自己一半的財產嗎?
涂秀蕊律師詳解: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考量夫妻婚姻關係中,一方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他方得無後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一方之協力,因此,夫妻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其剩餘財產,夫妻之一方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亦即婚姻關係中,不論係無形家事勞動價值或有形之經濟收入,都是雙方對婚姻之貢獻,於婚姻關係結束時,尚存之現有剩餘財產均應納入分配,以貫徹夫妻平等原則。然如係婚姻關係中因繼承而來之財產,或因無償取得(如受贈)、因受侵害獲賠慰撫金,因無他方協力問題,故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但如有一方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者,自亦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此時,法院得酌減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
案例中,曉真於九十七年以自己積蓄支付新房的頭期款,嗣後,如因凡偉工作不穩定致情緒不穩,甚至引發暴力行為,曉真因而無意再繼續婚姻生活想要離婚時,依法須分配剩餘財產,亦即雙方各自計算離婚時現有名下之剩餘財產(含不動產、汽車、股票、存款等),夫妻二人剩餘財產總價值之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並非所謂「喪失自己一半的財產」!如凡偉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曉真亦有權請求法院酌減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惟如係雙方協議離婚,法律上尊重雙方協議之財產分配內容,不受是否平均分配之限制,並且建議於協議離婚書中亦應載明任何一方不得再主張或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以免再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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