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社會震驚職棒又傳簽賭疑案,對勇於主動獨力偵辦的徐姓檢察官喝采時,竟爆發該檢察官長期利用職務之便,串通家族成員、勾結不肖員警涉嫌共同貪瀆的醜聞。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包庇犯罪、收受賄賂,或為求績效,用「陷害教唆」及「栽黑槍、毒品」方式以達破案成果,早已不是新聞。由於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刑事案件的偵查、訴追與執行,又因本身的公益色彩經法律明文規定,常常積極參與包括死亡宣告、禁治產宣告、家暴案件,或人體器官移植相關的程序,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確保國家刑事訴訟制度合法與有效運作,及站在司法第一線達到「發現真實,保障人權」的崇高目標,因此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近年來大幅度修正,甚至引進「緩起訴制度」和「認罪協商制度」,大幅擴張檢察官在追訴犯罪角色上的權限,破壞「審檢分隸」的基本精神,尤其是「認罪協商制度」在協商過程中法官並未涉入,而內容在完成協議前均無正式記錄,檢察官手握是否起訴嫌犯的大權,因此社存有想像空間,認為不肖檢察官會利用嫌犯人欠缺法律知識、害怕孤立無援面對冗長的通常訴訟程序,及擔心若拒絕認罪協商可能得罪檢察官,使其引用較嚴苛的法條起訴,而提出某種要求、期約賄賂或不正當利益。
司法院處心積慮想解決目前各級法院嚴重的積案問題,並急欲紓解工商社會大量衍生的訟源,乃積極引進外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卻因沒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我國國情,導致檢察官的權限迅速擴張,使得少數司法界的敗類有機可乘。法院的存在就是秉持憲法賦予人民的訴訟權,毋枉毋縱,刑事訴訟法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改採「無罪推定主義」,卻又增設第七篇之一的「協商程序」,只為了節省法院的勞務費用,不惜剝奪人民受審權利、詰問證人權利、不自證己罪權利,與上訴權利等基本刑事訴訟權利,令人匪夷所思。
從徐姓檢察官貪瀆案件來看,我國的司法前景實在堪憂,不僅訴訟制度混亂、法院實務運作荒腔走板,連社會地位崇高、月領高薪且受到終身職保障的司法官,都枉顧國家栽培與人民信任,利用職權和豐富的法律知識涉及不法情事,如此亂象如何能讓民眾相信我國存在「公平的法院」?日後我國勢必走上美國的老路,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族群,將得不到公開審理的司法資源和對待,司法改革也將淪為夢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