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明訂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性侵害加害人,在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身心治療後,經評估認有再犯危險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治療。法務部表示,雖然不是原先規畫的公布加害人姓名照片,但仍可保障國人和婦女的權益。
現行法律規定,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後的性侵加害人,只要經評估仍有再犯風險,刑滿後將送強制治療,直到被評估再犯風險降低。今年三月,雲林國中女生遭剛出獄的性侵累犯性侵殺害,因加害人不適用該規定,引發社會譁然。
內政部今年初送行政院審查的版本,原本引入美國「梅根法案」精神,對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犯性侵、且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者,擬公告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但行政院會最後通過的版本,沒納入前述公告機制。
這次修法另要求警方,對刑滿出獄、須辦理報到登記的性侵加害人,警察機關須於登記報到期間,定期或不定期查訪;並擴大對緩刑、假釋的性侵加害人的監控,不但放寬電子監控時間,不再僅限夜間,只要加害人有再犯之虞,在監控時段內,檢察官可命令加害人不得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