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護令 也要懂得自我保護

大任 |20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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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家暴和丈夫離婚的女子,日前因金錢問題疑遭前夫殺害,由於女子日前曾上電視節目談及個人承受家暴的狀況,引起廣泛關切。

據新聞報導指出,女子因為不堪丈夫家暴,訴請離婚獲准,而且為了確保人身安全,還申請了保護令;然而,雖然明知前夫會打人,而且已離婚,但雙方仍為家庭生活開銷等問題聯絡,據新聞報導,女子被殺當天,就是去找前夫討債。

我國法律規定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雖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可能承受暴力攻擊的被害人不被侵擾,不過,保護令不過是一張紙,雖可立即通報轄區員警協助,卻無法讓受保護令保護者擁有二十四小時貼身保鑣,也就是說防君子不防小人,如果被保護令限制者精神狀況有問題,卻沒有處理,保護令反而成為刺激加害者的媒介。

此外,保護令不過是由國家公權力將被害者與加害人區隔,如果被害人心軟或不願意徹底以保護令保護自己人身安全,縱然擁有保護令也無用,以這起不幸事件為例,女子在婚姻期間就曾聲請保護令,但前夫仍不斷施暴,女子明知前夫會打她,卻在離婚後繼續和前夫保持聯絡,自己先破壞了保護令的效果,保護令自然無法保障她的安全。

也就是說,需要聲請保護令的人應該要有一個覺悟,那不只是勒令禁止加害人靠近自己的行政命令,同時也是勒令自己不准和加害人有任何往來的禁令,如果發現自己無論如何總是會找藉口去見加害人,就應該尋求社工或張老師等單位的協助,了解自己的身心狀況,必要時請專門收容機構幫助自己強制隔離。

精神分析學派中的海寧格學派認為,人一旦與他人建立關係,就無法終止關係,充其量只能轉化形式,保護令的存在代表兩個人的關係,需要被隔離不准再接觸,但那只是形式邏輯,如果當事人觀念沒有扭轉,則保護令不過是一張廢紙。

不過,筆者也建議行政單位,應該以保護令為基礎搭建一張社會安全網,當民眾因「暴力」問題聲請保護令時,應該要求專業社工或諮商輔導人員介入,了解雙方的身心狀況與個案問題,進行必要的告知與幫助,以減少發生悲劇。

大任(台北市/社會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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