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火舞、放天燈、燒稻草 須申請許可

陳忠賢 |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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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消防法》,未經主管機管許可,不得使用已產生火燄、火花、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活動;施放天燈及在田野燃燒等行為也同樣受到限制。

這項修法主要是今年三月台中ALA夜店,因表演火舞秀引燃泡棉,造成九死十二傷的慘劇。事後,營業場所內進行明火表演是否妥當及應否進行管理,成為各界討論的焦點。

未來傳統民俗活動施放天燈或明火表演,及在農田間燃燒稻草等,都必須採申請許可制,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非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燄、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活動;違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行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違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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