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標案生變 遠通最優資格遭撤銷

 |200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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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標案生變。最高行政法院昨天駁回高公局上訴,行政法院以甄選過程違反公益及平等原則,撤銷遠通電收的「最優申請人」資格,也就是ETC的甄審程序有瑕疵,沒有最優申請人,這意味著ETC將重新招標,而已上路的ETC恐叫停。

交通部長郭瑤琪表示,在交通部處理最後定案未出來之前,會要求遠通繼續提供客戶服務,一定會顧及消費者權益。遠通也說,ETC將繼續正常營運,直到政府有更進一步的決策。

ETC案在二○○三年十一月公開招標,七家廠商提出的系統優劣不同,互相競爭,結果由遠東企業、東元公司、精業公司、神通集團組成的「遠通電收」在二○○四年四月得標,並與高公局簽約,被評定次優的台灣宇通公司不服招標結果,提出訴願、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二○○五年十月受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二月二十四日以甄選過程違反公益及平等原則,撤銷遠通電收的最優申請人資格,高公局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宣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決定讞,ETC建案未來將回到遠通、宇通及宏碁等三家入圍廠商「等待評選」的狀態。

最高行政法院發言人劉鑫楨表示,最高院認為,在評審過程中,高公局只和遠通電收協商VPS系統,卻沒有和宇通協商,厚此薄彼,導致甄審委員在資料不齊全的狀況下,才選出遠通電收為最優申請人。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雖然遠通電收不是最優申請人,但由於甄審過程有問題,即使當時是次優申請人的宇通也不能遞補,整起招標案,必須由高公局重新對三位合格的入圍申請人進行適法的協商程序,再作評定。

據了解,雖然次優廠商宇通希望能夠遞補,但據高工局的看法,如果甄審程序失效,代表招標過程無效,沒有所謂遞補問題。而是否重新招標,因涉及交通部和遠通複雜合約法律問題,如何處理仍是個難題。

由於遠通電收已耗資三十多億元投入ETC,目前全國也有數十萬輛車裝設e通機,一旦停辦,後續效應難以估計,而其所衍生出相關的賠償問題、廠商競爭,以及消費者權益,有待交通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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