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拚工作增收入 未必是企業壓榨 也未必過勞 除非嚴重超時 讓員工有選擇權利
因有保全員超時工作過勞死,台北市政府有意將高危險群勞工的月工時下修,從現行三百一十二小時,減為兩百六十小時。

但是由於下修幅度頗大,不只業者反對,也有勞工不以為然,甚至擔心會變相減薪。
業者反對,可以理解,但未必沒有道理,譬如有電子業高層主管表示,台灣、南韓、日本企業員工,比西方人工作勤奮,才造成競爭力的差異性,而且面臨生存就得比別人努力,才能超越對手,若限縮工時,可能造成台灣科技業競爭力流失。
至於勞工,為何會不以為然?
擔心變相減薪的確是重要因素,有房仲員認為,房仲業競爭激烈,為拚業績自然會犧牲下班時間與假日;還有保全員說,一天雖然上班十二小時,但其中四小時算加班,可以領加班費,每月多幾千元薪水,對家用不無小補。
由此看來,某些勞工是「心甘情願」增加工時領加班費,未必如台北市政府所想,是企業逼迫或「壓榨勞工」。
台灣勞工工作賣力,一般人都習以為常,發生過勞死案例後,才成為議題,但過勞死究竟是「個案」還是「通案」,是否一體適用,恐怕中央部會與各級政府必須考慮。
例如,年輕與年齡較大的勞工、體魄強健與健康不佳的勞工,對超時工作的適應力不同
;至於家庭經濟窘迫,而希望多工作賺錢的勞工,或許年輕、體魄強健,限制工時對他們恐怕弊多於利。
事實上,當發生過勞死事件時,不能片面指責企業,員工也有「責任」衡量自己的年齡、健康等狀況,不能過於「賣命」工作賺錢。
政府應讓員工有選擇的權利,不要硬性規定限縮工時,只要規定公司不能「嚴重」超時工作,員工可以選擇要不要加班,太多的制約可能限制了勞工個人的「經濟發展」。
堂寧(台北市/上班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