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規範,末期病人的病況需有兩位醫師確認診斷,其中一位須為相關的專科醫師。新修條文規定,若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而最近親屬未及於醫師施行心肺復甦術前出具「不施行心肺復甦」同意書,末期病人的親屬(包含父母、配偶、成人子女與孫子女)若一致同意並簽署「終止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經「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對於須參與確診的醫師資格,也修訂為二位專科醫師。
其目的在於維護病人的生存權,避免因為單獨一位專科醫師的個人偏見或判斷失準,導致病人錯失應該可以有效延長生命的積極救治機會。對此,有人提到將來專科醫師將會面臨更多「宣判死刑」的機會,這樣的講法對醫師來說是太過沉重的負擔。
幾乎所有以「醫師」為終身職志的人,都是懷抱著救人濟世的理想走入這一行。在其職業過程中,也都是兢兢業業的以「不傷害病人」為必須遵守的倫理守則。若說醫師的一句話真能夠斷人生死的話,所有的醫師都樂於告訴民眾:「對,你的病一定會好」,希望以此來免除人們面臨死亡的恐懼。
然而,這樣的理想並不是靠醫師的一句話就可實現的。相反的,在人們平均壽命逐漸延長的今天,有很多因為「歲月無情」所致的病況,醫師必須告知病人或家屬:「這個病不會好」、「我們只能嘗試控制症狀,避免或減少併發症產生」,甚至醫師必須在特定時刻對末期個案提出「要有最壞打算」這樣的字眼。
事實上,要說出這些影響心情的話,比隨便安慰或敷衍病人了事困難多了!但是在「尊重生命自主」的醫學原則下,醫師不得不去提到類似的疾病事實。因此,如何在進行「告知實情」的過程中,同理病家的情緒感受並予適當撫慰,是這幾年醫學通識教育特別強調的事。
由兩位專科醫師確認末期病況,並非如同司法判決一般,對爭議行為探討是否踰越司法界線或侵害到他人權益,而是將科學層面的證據(如實驗室或影像學檢查結果),以專業醫療訓練與臨床經驗判讀,將無法治癒且持續惡化的致命病況,以明確的方式記載於病歷,並用一般民眾可以了解的方式告知病人或家屬。
這樣做的目的,除了是要符合法律條文的規定,更是希望讓當事者預知未來的身體健康走向,把握生命的每個時刻,規畫對病人與親友最有益的生活與醫療方式,絕非用「宣判」的方式懲罰病人或家屬。
(作者為高雄榮民總醫院崇德病房主任 陳如意)